司法院院字第173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7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79 頁 | |
吸食鴉片人犯判處罰金易服勞役,於發監執行時,復在身旁搜獲鴉片,如在服役中,又有吸食行為,自係獨立另犯一罪,與前犯無連續關係,否則僅止意圖吸食而持有,自不能論以吸食之罪,唯此種情形,與現行之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相當,若其行為在該條例施行前者,并應注意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