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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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1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49 頁 | |
女子之有財產繼承權,係根據於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婦女運動決議案而發生,該案於民國十五年十月始通令隸屬國民政府各省施行,自應由該通令到達該省之日始能生效,若各省之隸屬國民政府在通令以後者,應由其隸屬之日始生效力,而財產繼承之開始,應始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倘被繼承人於該決議案發生效力以前已經死亡,其遺產已由其男子繼承取得,則其女子於該案生效之後雖尚未出嫁,亦不能對其兄弟所已承受之財產,而欲享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