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76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7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7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05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5 條 ( 26.07.02 ) |
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關於軍人在戒嚴地域攜帶兵器馬匹或其他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者,既無過三日之規定,則不問其就獲係在何日,均應依該條款處斷,本院院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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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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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95 條 ( 26.07.02 ) |
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五條第二款關於軍人在戒嚴地域攜帶兵器馬匹或其他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者,既無過三日之規定,則不問其就獲係在何日,均應依該條款處斷,本院院字第二九八號解釋應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