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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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9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13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2 條 ( 22.12.01 ) |
查業經任用之人員,事後雖經主管長官因銓敘機關查明證明資格之文件係屬虛朦,將其撤職,但移付懲戒時,既仍用公務員之名稱,無論其任職前之虛偽朦混,是否即係構成懲戒之原因,懲戒機關,要不得謂非公務員,而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