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86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8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8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59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同謀殺人指一方參與謀議,一方已著手殺人既遂或未遂之情形而言,若僅止計議殺人,即使達於預備程度,新刑法尚不處罰,則預備以前之陰謀行為,更不能認為同謀,科以第二百八十八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