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8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8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8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4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
縣政府附屬機關所用人員,如土地陳報處丈田幹事,表面上雖由縣長委任,實質上既與雇員無異,則其委任,自非有單行規程上之根據,即不得認為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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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3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94 頁 | |
相關法條:公務員懲戒法 第 1 條 ( 22.12.01 ) |
縣政府附屬機關所用人員,如土地陳報處丈田幹事,表面上雖由縣長委任,實質上既與雇員無異,則其委任,自非有單行規程上之根據,即不得認為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