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88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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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0 頁 | |
素無鴉片煙癮,因病以煙灰和佛手為治病之藥劑,其行為無違法性,不應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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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無鴉片煙癮,因病以煙灰和佛手為治病之藥劑,其行為無違法性,不應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