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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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0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 ( 24.01.01 ) |
來函所稱之甲,雖無公務員身分,但如與保長共同查獲煙犯,將其鴉片俵分,並故縱煙犯脫逃,依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成立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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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8年10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 ( 24.01.01 ) |
來函所稱之甲,雖無公務員身分,但如與保長共同查獲煙犯,將其鴉片俵分,並故縱煙犯脫逃,依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成立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