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19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9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4 頁 | |
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於十七年三月七日公布,凡犯罪在該法公布前,無論何時所犯,如公布時未經確定審判,依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均應據該法處斷,至處理逆產條例第一條,係就財產應否視為逆產而為規定,與犯罪行為應否適用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之問題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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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12月2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64 頁 | |
暫行反革命治罪法於十七年三月七日公布,凡犯罪在該法公布前,無論何時所犯,如公布時未經確定審判,依該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均應據該法處斷,至處理逆產條例第一條,係就財產應否視為逆產而為規定,與犯罪行為應否適用暫行反革命治罪法之問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