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957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956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57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58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1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72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煙犯於初犯交送勒戒期內,雖曾拒絕服藥,但經執行判決期滿煙癮業已斷絕,則其後再有吸食鴉片行為,自屬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八條第三項之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