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8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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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98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8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8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9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 24.02.01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9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當事人專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亦係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五條第一項所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自應由上訴法院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法院之民事庭,其上訴期間,應依同法第四百九十四條本文,準用關於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二)刑事訴訟經裁定覆判者,其未經上訴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並不視同撤銷,惟為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基礎之刑事判決,依其後之確定裁判已變更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六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提起再審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