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2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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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2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2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2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月2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10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233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出征抗敵軍人在應征召前所負之債務無力清償者,修正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既僅許其展期清償,並未免其應付之利息,則其應付之利息,自無從停止計算,惟金錢債務之債務人遲延者,雖非原應支付利息之債務,依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債權人亦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出征抗敵軍人所負之債務,自依該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展期清償時起,即不負遲延責任,故在應征召後所展期限屆滿前,除原應支付利息者仍應照付外,無須支付遲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