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4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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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32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24.01.01 ) 陸海空軍刑法 第 6 條 ( 26.07.02 ) |
來文所稱之軍政部第七監護大隊第七區黨部第六十九區分部錄事,與陸海空軍刑法第六條所列各款均不相符,自不得視同現役軍人。至各機關雇用之司書錄事,雖非公務員懲戒法上之公務員,唯既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仍屬刑法第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