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5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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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15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5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5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44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非常時期維持治安緊急辦法第二條第三條所謂於必要時,係指各該條所列之犯罪,足認為有發生之虞,或已發生,或於逮捕解散有抗拒等類情事,非依武力或其他有效方法不克制止,或排除其抗拒時而言。至所謂其他有效方法之意義,應參照本院院字第一七九八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