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6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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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52 頁 | |
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八條所謂有軍法職權之機關,原不限於軍法會審,即各省區保安司令及兼理軍法之縣長或地方行政長官,均包括在內,各級軍法會審機關,因基於該條例第八條所特別付與之審判權,在作戰期內,對於非軍人而與軍人共犯該條例之罪,應歸軍法審判之案件,予以受理,當然不受陸海空軍審判法不得審判非軍人共犯之拘束,院字第二零五八號解釋與陸海空軍審判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並不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