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17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1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1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0年4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6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28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盜匪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搶劫,與刑法上強盜罪同,其劫取方法,凡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人不能抗拒者,皆包括在內,不專以施用強暴脅迫行為為限,甲乙以藥餅迷人,取人財物未遂,自係構成上述條款結夥搶劫之未遂罪,其犯罪如在該辦法施行後,應依該辦法第九條由軍法機關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