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8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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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5月1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74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61 條 ( 24.01.01 ) |
妨害兵役治罪條第八條第一項後段所載「並追還其財物交回被害人」係屬特別規定,不待被害人之請求,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追還,並應於刑事判決主文內一併諭知。至此項判決,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一條之原則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但該項財物既須交回被害人,若被害人於審判中已表示拋棄其請求權時,則實際上並無返還其財物之必要,自可不為追還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