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9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19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19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19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89 頁 | |
非軍人而收容逃亡軍人,應由普通法院審判,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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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6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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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軍人而收容逃亡軍人,應由普通法院審判,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