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1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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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8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13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55、214、339 條 ( 24.01.01 ) |
已死軍人之堂兄,攜同冒充該軍人遺族之妻向縣政府請領卹令 (即陸軍撫卹暫行條例所稱之卹金給與令) ,當被發覺,未予給領,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人將物交付未遂罪,其保甲長與族長明知其人原非軍人遺族,捏稱為軍人遺族,聯名出具請求更正遺族之保結以便他人冒領卹金,該卹金既尚未領得,自應構成幫助以詐術使人將物交付未遂罪,如該管公務員已據其保結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又成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之罪,應依同法第五十五條從較重之詐欺未遂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