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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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9月2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30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 條 ( 19.12.26 )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341 條 ( 24.01.01 ) |
來文所述情形(參看院字第二一八三號解釋),地方首席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致片刑庭,聲明上訴,該片內既鈐蓋其為一般公文所用之木刻名戳,即與該首席檢察官簽名無異。至主辦檢察官所提出之上訴理由書,雖在上訴期間外,但經地方首席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聲明上訴,不因主辦檢察官提出上訴理書逾期,而認其上訴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