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38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23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23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23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0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32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421、450 條 ( 19.12.26 ) |
商人承租房屋開設店舖,因在該地點營業多年,漸為人所共知,使該地點成為易獲多數顧客之營業場所者,對於該地點即有一種商業上之利益,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租賃關係消滅時,承租人得將此種利益出頂於人者,自不得妨害其出頂,其約定房屋,因事變滅失,致租賃關係消滅後重建房屋出租時,有此利益之原承租人,依同樣條件有承租之優先權者,出租人亦不得違反其約定,如該地方有許承租人出頂其利益或優先承租之習慣,可認當事人有以此為契約內容之意思者,即應按照習慣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