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63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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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26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7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謂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係指法定刑中有七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而言,來問應以乙說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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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12月15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5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17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所謂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係指法定刑中有七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而言,來問應以乙說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