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8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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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70 頁 | |
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之案件,以未經上訴或撤回上訴或上訴不合法未經第二審為實體上之審判者為限,自係指該項案件曾經縣司法處判決者而言,縣司法處受理之自訴案件,依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各款,以裁定終結,未據當事人提起抗告,既與前開法條所定之情形不合,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內復無準用覆判程序之規定,自不在應行覆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