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6 頁 | |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竊盜罪,專指竊取動產而言,某甲於某乙地上建築房舍收取租金或私自開墾耕種收用花息,不能成立該條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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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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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竊盜罪,專指竊取動產而言,某甲於某乙地上建築房舍收取租金或私自開墾耕種收用花息,不能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