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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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1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竊盜罪,專指竊取動產而言,某甲於某乙地上建築房舍收取租金或私自開墾耕種收用花息,不能成立該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