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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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5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6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013、1014 條 ( 19.12.26 ) |
陸軍傷亡官佐士兵之父母,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而其依陸軍撫卹暫行條例第二十條應受之卹金,既有應予計口均分之明文,即與聲明人為各人之特有財產無異,而依民法第一千零十三條第三款第一千零十六條之規定,不在聯合財產之內,夫對於妻應受之卹金無權管理,妻自得就其應受之部分,自行具領,而夫所應受之部分,妻亦無具領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