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4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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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34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4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34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1年6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29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80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某甲於民國九年七月犯殺人罪,經第一審迭拘未獲,並呈請通緝後,如因其共犯某乙由第二審民國十一年十二月之確定判決,足認為有當時適用之暫行新刑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所載偵查上強制處分或公判上訴訟行為之停止情形時,其時效自應更行起算,並依有利於行為人之該律第六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計至民國二十六年十二月已逾十五年之消滅時效期間,則某甲於民國三十一年始被拘提到案,即難再予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