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7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37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37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37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55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5 條 ( 19.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7 條 ( 24.01.01 ) |
夫妻之一方外出已逾三年,生死不明,如其未經受死亡之宣告,或他之一方亦未依法訴經准予離婚者,其配偶關係仍在存續中,若與他人結婚自應成立重婚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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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8月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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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985 條 ( 19.12.26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7 條 ( 24.01.01 ) |
夫妻之一方外出已逾三年,生死不明,如其未經受死亡之宣告,或他之一方亦未依法訴經准予離婚者,其配偶關係仍在存續中,若與他人結婚自應成立重婚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