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39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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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9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07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8 條 ( 24.01.01 ) |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及調度司法警察章程第三條第二款之公安局長,包含縣公安局長在內,實施新縣制各縣之縣警察局長或警佐室警佐,其司法警察官之地位,仍與舊制之縣公安局長相當,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而非應聽檢察官指揮以偵查犯罪之警察官長,法院檢察官關於偵查事項,僅能請其協助,不得逕以命令指揮其公文往復,應以公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