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1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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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1 頁 | |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名,自應仍以罪為標準定法院之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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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01 頁 | |
對於直系尊親屬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者,依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仍係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名,自應仍以罪為標準定法院之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