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2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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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1月4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05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56、186 條 ( 24.01.01 ) |
軍用槍砲零件為組成該槍砲之一部,鐵匠某甲就他人槍砲上已損壞之零件而加以修理,即屬製造軍用槍砲,無論該槍砲已未烙印曾否領照,以及為村甲公有或居民私有,如其製造行為未受允准,而又無正當理由,應成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罪,其迭次修理如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并應依連續犯之例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