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45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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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4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4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4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月2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135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09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自新縣制實施後,依鄉鎮組織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既明定鄉鎮公所設置警衛股,辦理警衛等事,其鄉鎮長自係執行公安事務之人員,實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司法警察官相當。至依縣政府分區設署規程所設之區署,雖為縣政府輔助機關,但僅係代表縣政府督導區內各鄉鎮辦理各項行政及自治事務,則其區長並非直接執行公安事務之人員,自不能認為司法警察官,除兼理縣司法處檢察職務之縣長,就偵查犯罪事項指揮鄉鎮長時,應用令外,其縣司法處審判官對於區署或鄉鎮公所所用之公文,均應以公函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