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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6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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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56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6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56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1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省縣公職候選人考試法第七條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三款所謂自由職業,指其職業係供給勞務於他人而與之無雇傭關係,常居獨立自由之地位者而言,如律師、會計師、醫師即其適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