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57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5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57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5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37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 24.01.01 ) |
原審法院認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七條之抗告為有理由或無理由時,依同條例第一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更正其裁定,或添具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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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9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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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 ( 24.01.01 ) |
原審法院認非常時期刑事訴訟補充條例第十七條之抗告為有理由或無理由時,依同條例第一條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更正其裁定,或添具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