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5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7 頁 | |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認為有偵查之必要者,應依公訴之偵查程序辦理,但偵查後認為無庸起訴,不必送達處分書於自訴人,又該條之三日期限於第二款之情形,係就偵查之開始而言,若開始後之實施偵查,則不受此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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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7 頁 | |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認為有偵查之必要者,應依公訴之偵查程序辦理,但偵查後認為無庸起訴,不必送達處分書於自訴人,又該條之三日期限於第二款之情形,係就偵查之開始而言,若開始後之實施偵查,則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