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0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5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1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4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17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檢察官依刑訴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二款認為有偵查之必要者,應依公訴之偵查程序辦理,但偵查後認為無庸起訴,不必送達處分書於自訴人,又該條之三日期限於第二款之情形,係就偵查之開始而言,若開始後之實施偵查,則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