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14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1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1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75 頁 | |
縣司法處就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以外之刑事案件,以被告死亡之理由,為不受理之判決者,仍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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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61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2年11月2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75 頁 | |
縣司法處就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以外之刑事案件,以被告死亡之理由,為不受理之判決者,仍應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分院覆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