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3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63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3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63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00 頁 | |
訴訟卷宗因戰事滅失與因其他事故滅失,滅失之原因雖異,其為滅失則一,訴訟卷宗滅失後之處理方法,自無按其滅失原因分別定之之必要,非常時期民刑訴訟補充條例關於訴訟卷宗因戰事滅失之規定於因其他事故滅失時,亦有同一之法律理由,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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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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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卷宗因戰事滅失與因其他事故滅失,滅失之原因雖異,其為滅失則一,訴訟卷宗滅失後之處理方法,自無按其滅失原因分別定之之必要,非常時期民刑訴訟補充條例關於訴訟卷宗因戰事滅失之規定於因其他事故滅失時,亦有同一之法律理由,應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