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67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67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7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10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33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准許人民在國內自由買賣黃金案核准施行以前,查緝機關所緝獲之私收金類及私運私帶金銀之案件,關於行政上之處分,仍應依緝獲當時之法令辦理,不適用刑法總則第二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