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06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270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0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70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8 頁 | |
軍人在任官任役中犯罪,而發覺在免官免役後者,固應歸法院審判,但其所犯如係懲治貪污條例之罪,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未施行前,仍應暫依軍事審判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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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58 頁 | |
軍人在任官任役中犯罪,而發覺在免官免役後者,固應歸法院審判,但其所犯如係懲治貪污條例之罪,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未施行前,仍應暫依軍事審判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