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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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7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6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2 條 ( 24.01.01 ) |
戰時菸類專賣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專賣菸類應於包面上實貼專賣憑證,其未貼憑證者不得持有使用消費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亦為該條例第六條所明定,則此項憑證專為許可持有等處分之用,自屬特許證之一種與有價證券之本身具有一定價格,而有流通性之性質不同,其有偽造或變造菸類專賣憑證,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二條偽造或變造特許證之例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