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26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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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72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73 頁 | |
民人某甲串通軍人某乙共同盜賣軍用品,係屬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共犯,按照同條例第十一條應依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辦理,不因共犯之軍人某乙是否逃匿未獲而有差異,但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未施行前,應暫依軍事審判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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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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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人某甲串通軍人某乙共同盜賣軍用品,係屬懲治貪污條例第二條第三款之共犯,按照同條例第十一條應依特種刑事案件之審判程序辦理,不因共犯之軍人某乙是否逃匿未獲而有差異,但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未施行前,應暫依軍事審判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