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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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8月1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81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5、311、312 條 ( 24.01.01 ) |
(一)提起自訴之程序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二條已有特別規定,不在第三百三十五條準用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之列,自訴狀中未將被告所犯法條記載者,不能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
(二)上述自訴之案件縣司法處既應受理裁判,自不發生兼檢察官之偵查問題。
(三)變造投票之結果致當選人落選者,該落選人即為因犯罪直接被害之人,自得提起自訴。
(四)縣司法處辦理訴訟補充條例關於移送片之如何記載並無規定,立法精神乃注重縣長先行著手偵查並確有移送行為,並非注重於移送片之形式,公訴案件縣長縱未填明移送片,如按其情形足認其確曾著手偵查並確有移送行為者,即應認為已經起訴,縣司法處審判官,自應進行第一審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