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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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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4 頁

相關法條:違警罰法 第 36 條 ( 32.09.03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違警罰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告訴與發現告發或自首,同為從事偵訊之原因,并非處罰條件,與刑法上告訴乃論之規定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