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17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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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1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6 條 ( 24.01.01 ) |
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案件,受移送之法院應逕自為審判,無庸再經配置之檢察官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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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2月2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466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96 條 ( 24.01.01 ) |
諭知管轄錯誤移送於管轄法院之案件,受移送之法院應逕自為審判,無庸再經配置之檢察官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