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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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28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9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各地方救濟院規則第八條,係謂地方法團,係指為法令所認許辦理地方公共事務之團體而言,若僅就一職業或文化所組織之團體,雖亦為法令所認許,然非該規則所謂之地方法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