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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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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7月2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60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上訴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一項,應由原審法院以該案卷宗及證據物件送交該法院之檢察官,由該檢察官送交上級法院檢察官,雖係自訴案件,而參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六十一條之法意,其送交卷宗及證據物件之程序,亦應經由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