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47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46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7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48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7 頁 | |
官吏受上級官署處分,不適用訴願法 (參照院字第三百十一號、第三百三十二號及第三百三十九號解釋) 。至補救方法,在關於公務員服務及保障各法規制定施行以前,無條文可以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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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7 頁 | |
官吏受上級官署處分,不適用訴願法 (參照院字第三百十一號、第三百三十二號及第三百三十九號解釋) 。至補救方法,在關於公務員服務及保障各法規制定施行以前,無條文可以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