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358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35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5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5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96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款所謂公安局長,在指警察廳長各警察署署長,在各省指省會公安局局長、市公安局局長或縣公安局局長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