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69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8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應置之委員,依該法第十條準用商會法關於職員之規定,查商會法第十八條委員係就會員代表中選任之,甲業同業雖僅七家,改選時可由會員另推派代表,以備選任。
←司法院院字第36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7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8 頁 | |
工商同業公會應置之委員,依該法第十條準用商會法關於職員之規定,查商會法第十八條委員係就會員代表中選任之,甲業同業雖僅七家,改選時可由會員另推派代表,以備選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