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72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3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7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0 頁 | |
訴願法第一條所謂官署違法或不當處分,不問其為積極或消極,祇要其處分足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即得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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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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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第一條所謂官署違法或不當處分,不問其為積極或消極,祇要其處分足致損害人民之權利或利益者,即得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