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85號解釋
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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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8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9 頁 | |
來呈所稱情形,被繼承人雖在該省隸屬國民政府以前死亡,而隸屬國民政府時尚無繼承取得遺產之人,則被繼承人之親生女及嗣子,均得享有財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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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12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19 頁 | |
來呈所稱情形,被繼承人雖在該省隸屬國民政府以前死亡,而隸屬國民政府時尚無繼承取得遺產之人,則被繼承人之親生女及嗣子,均得享有財產繼承權。